記者劉家橙/綜合外電
中國《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》今天施行。這項共19條的規定涵蓋出入境申請、限制出境入境及中介服務管理。其中,違反出口管制或技術進出口管理規定、且可能危害產業或技術安全的出境限制條款,引起在中國工作及經商者關注;台灣人士會否被納入相關條款的適用範圍,目前仍不能僅憑條文作出確定結論。
新規第4條寫明,中國公民若違反出口管制、技術進出口管理等規定,且可能危害國家產業安全、技術安全,商務等主管部門可決定不准其出境。這並非表示所有高科技從業人員都會被限制出境,也不能把條文中其他情況適用的「6個月至3年」期限,套用到出口管制與技術進出口條款上。

出境限制如何通知當事人,同樣受到關注。依第6條,決定機關原則上應書面告知不准出境的事實、理由、依據及救濟途徑;若告知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刑事案件偵查,則可例外不予告知。第3條另規定,機關核實出入境或停留居留申請時,可要求提供相關文件、資料及電子數據,但條文本身沒有說所有旅客都會被檢查手機。
對台灣民眾而言,不確定性在於條文使用「中國公民」一詞,卻未直接說明台灣居民在相關出境限制條款下如何處理。台灣陸委會提醒,不能排除中國依其對台灣人士的身分主張採取管制措施,呼籲在中國工作或有赴中需求的台商與科技業人員評估風險。中國國台辦則表示,新規旨在保障合法權益,主張台灣民眾赴中不必擔心。兩方說法不同,實際適用情況仍須觀察後續執法。
對必須往返中國的企業與個人,值得先釐清的是職務是否涉及受管制技術、工作資料的跨境移轉,以及出入境申請資料是否完整、真實。這些是依條文進行的風險檢視,並不代表新規已認定特定台商或專業人士違法。新制上路後,主管機關如何解釋「產業安全」、「技術安全」及台灣人士的適用範圍,將是後續最重要的觀察點。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