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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周二(17)就是中秋節,法定為國定假日,但仍有不少民眾工作上班,勞動部提醒,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,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中秋節當天出勤,工資應依法「加倍」發給;至於中秋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。
勞動部進一步說明,勞雇雙方如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,雇主如需勞工於中秋節當日出勤,應徵得勞工同意,且應加發工資,同時除了原本約定照給當日的工資之外,於正常工作時間(8小時)以內,要再加發一日工資;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,屬延長工作時間,應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。
另外,勞動部也說明,如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若剛好與中秋節同一日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,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,而9月17日(星期二)當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,該日無需出勤,工資照給;至擇日補假之當日,性質為國定假日,如有出勤,應加給工資。
勞動部強調,中秋節出勤及工資給付,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。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,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,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勞工局(處)或社會局(處)」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,以維權益。